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
高雄港務警察局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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便民服務-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電子信箱信件處理作業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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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電子信箱信件處理作業規定。

壹、依據: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。

貳、目的:為加強便民服務,暢通民眾申訴管道,迅即回應民眾需求,提升本局各單位處理本局電子信箱效率(以下簡稱本信箱),特訂定本作業規定。

參、信件分類:
1. 第一類:陳情書、施政諮詢、興革意見、索取可公開之政府資料。
2. 第二類:不具建設之批評、個人情緒抒發、自我推薦、與業務相關之廣告。
3. 其他類: 1. 非屬本局主管業務。 2. 無關業務之廣告、邀請函、重複信件等。

肆、各類信件之處理時限及方式:
1. 第一類:各單位自秘書室分信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回覆民眾。
2. 第二類:各單位應自秘書室分信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存參結案。
3. 其他類: 1. 非屬本局主管業務,由秘書室統籌處理。 2. 無關業務之廣告、邀請函、重複信
件等,由秘書室逕予刪除結案。 3. 案件複雜之信件,如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辦結,各單位應依
規定辦理展期並將延長理由回復發信人,逐案列管。

伍、信件處理權責劃分:
•秘書室 : 1. 負責本信箱處理工作(含院、部長及署長電子信箱交辦信件之收信、分信、稽
催、統計分析)。 2. 登錄、管制各單位處理本信箱信件時效。
•各單位:指派收發聯絡人及職務代理人各1名,專責配合本信箱信件之處理、稽催等事宜。

陸、秘書室本信箱處理承辦人及各單位代表人應隨時查看信箱信件,辦理收信、分信作業, 不得延誤。

柒、收信內容非本局主管業務,或建議由其他機關研答者,為爭取時效,各單位代表人應立即通知秘書室承辦人,以利改分辦作業及管制,勿逕代轉交其他單位。信件內容如涉及他機關者,為爭取時效,仍應就本局權責部分先行答復,另函請權責機關處理。

捌、回復信件時,勿以主旨、說明等公文格式撰寫;文字表達應具體明確、親切、口語化,並註明承辦人及聯絡電話,以便民眾查詢。

玖、所有分辦、回復郵件均視同正式公文,一律透過網路傳送,無須用紙本文函復。

拾、未能於3天內處理完竣者,亦應先將初步處理情形回復陳情人並副知秘書室,至遲
於文到2週內正式結案。

拾壹、處理信件時,應確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審慎處理並予保密
,俾確保民眾隱私權益。

拾貳、回復民眾郵件應附本局「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」(請至本局網站下載
表格),請陳情人填答寄還本局秘書室。

拾參、處理信件過程之相關人員應隨到隨辦,不得留置;代表人公差、請假時,職務
代理人應即代辦,不得積壓延誤時效。

拾肆、獎懲規定:

 
(一)辦理本案(含院、部長及署長電子信箱交辦信件)答復內容具體詳實,且能依規定
期限辦結之各業務承辦人,每半年辦結件數在20件(含)以上者嘉獎壹次,40件(含)以上者嘉獎貳次。一案涉2單位以上者,其件數採從寬計算(均各計1件)。本案負責催辦、協調、聯繫、彙復工作著有績效人員及督辦成效優異之單位主管,併案敘獎。
(二)本局將不定期檢討辦理本案不力之單位及承辦人員,無正當理由延誤回復時效2天以上,或經催辦仍未及時處理辦結者,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,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。經常延誤回復時效之單位,追究其單位主管督導不周責任。
 
拾伍、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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